证券代码:920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155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的重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本公
告中的简称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
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关于所提
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供资料真
上市公 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
实、准确、
司 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完整的承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诺函
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
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
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
关于不存
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在不得参
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与任何上
上市公 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市公司重
司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
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说明
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
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
事项,承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独
关于不存
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在不得向
的情形;(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
上 市 公 特定对象
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
司 发行股票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
情形的承
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
诺函
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四)合法规范经营,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承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上市公司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
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
会认可;(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上市公
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
形。
关于守法
上市公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最近 3 年诚信情况良好,
及诚信情
司 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况的说明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
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
关于保证
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上 市 公 不影响和
司 干扰审核
员、监管人员、北交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
的承诺函
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
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
等便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
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
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
关交易活动;(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北交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
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公司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和作出的
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关于所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上市公
供资料真 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
司董事、
实、准确、 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高级管
完整的承 3、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理人员
诺函 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
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
关于不存
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在不得参
上市公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与任何上
司董事、 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
市公司重
高级管 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大资产重
理人员 责任的情形。
组情形的
说明
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
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上市公
关于守法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最近 3 年诚信情况良好,不
司董事、
及诚信情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高级管
况的说明 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
理人员
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自本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
次交易披 在减持意向,本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 市 公 露之日起 2、如根据本人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
司董事、 至 实 施 完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
高 级 管 毕期间的 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
理人员 股份减持 应的程序。
计划的承 3、上述期间若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
诺函 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进行。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人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
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本人
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
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关于本次 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上市公司
上 市 公 交易摊薄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司董事、 即 期 回 报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
高 级 管 及填补回 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理人员 报措施的 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
承诺函 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对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
补偿。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
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
上市公 关于保证
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司董事、 不影响和
高级管 干扰审核
监管人员、北交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
理人员 的承诺函
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
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
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
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
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
动;(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
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
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所提
供信息真
上市公 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实性、准
司控股 者重大遗漏。
确性、完
股东 4、如本次交易因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
整性的承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诺函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
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
分开,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独立。
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
关于保持 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
上市公
上市公司 取不当利益,做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
司控股
独立性的 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
股东
承诺函 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
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
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均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关于不存 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在不得参 形,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上 市 公 与任何上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司 控 股 市公司重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股东 大资产重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
组情形的 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声明 3、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律责任。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上 市 公 关于守法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司 控 股 及诚信情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股东 况的说明
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关于减少 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
上市公
和规范关 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
司控股
联交易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
股东
承诺函 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公司提供
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 公 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知
司控 股 关于本次 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公司/本人认为,本次
股东 及 重组的原 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
实际 控 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制人 益,本公司/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关于本次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
上市 公
交易摊薄 益。
司控 股
即期回报 3、本公司/本人承诺,若上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 及
措施得以 的,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上
实际 控
切实履行 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制人
的承诺函 4、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前述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
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上市公司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人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司/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对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无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
关于自本 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次交易披 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
上市 公
露之日起 应的程序。
司控 股
至实施完 3、上述期间若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
股东 及
毕期间的 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进行。
实际 控
股份减持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
制人
计划的承 力,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
诺函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因本公司/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
公司/本人愿意对违反本公司/本人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
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
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
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
上市 公 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保证
司控 股 2、本公司/本人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
不影响和
股东 及 人员、监管人员、北交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
干扰审核
实际 控 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的承诺函
制人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
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
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
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
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
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会、北交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
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公司/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
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关设备外,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上
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
简称“竞争业务”);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
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于我们作为对上市公司直接
/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期间,亦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
上市 公 业务。
司控 股 关于避免 2、我们及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股东 及 同业竞争 业和/或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
实际 控 的承诺函 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上
制人 市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我们不再成为对上市
公司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及之后一年
期限届满为止。
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我们将赔偿上
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关于所提
供信息真
上市公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
实性、准
司实际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确性、完
控制人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整性的承
重大遗漏。
诺函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
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
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构、财务等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
司的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独立。本次交易不存
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等
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等
关于保持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上市公
上市公司 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做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
司实际
独立性的 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
控制人
承诺函 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
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
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
的任何不利影响。
关于不存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在不得参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
上 市 公 与任何上 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司 实 际 市公司重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
控制人 大资产重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组情形的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说明 形。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
息严格保密。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
上 市 公 关于守法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司 实 际 及诚信情
控制人 况的说明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
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
回避表决程序。
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避免与上市公司
关于减少
上市公 及其下属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和规范关
司实际 4、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
联交易的
控制人 易,本人支持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承诺函
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
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
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
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
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
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上市公司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
会审议;
(4)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就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
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对应复印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
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该等文件中所涉本企业/本人的签名均为有效签
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 于 所 4、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
提 供 资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料真实、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
交易对方
准确、完 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整 之 承 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诺函 5、本企业/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
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企业/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
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企业/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
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本企业/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本人在创远信科拥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创远信科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
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
求,不存在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
为。标的公司为依其适用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企业作
为标的公司股东,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瑕疵情
形。
交易对方 关 于 标 2、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
(北斗基 的 资 产 整的处置权利,本企业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
金、高创 权 属 状 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
鑫阳、高 态 的 承 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安
鑫文创) 诺函 排或其他就标的资产存在其他方利益安排的情形。
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
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
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
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根据本企业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协
议完成权属变更不存在任何权属方面的法律障碍。
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
(创远电 要求,不存在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
子、冠至 为。标的公司为依其适用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沁和、长 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企业/本
沙矢量、 人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瑕疵
上海优奇 关 于 标 情形。
朵、陈激 的 资 产 2、本企业/本人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拥有合
宇、盟海 权 属 状 法、完整的处置权利,本企业/本人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
投资、微 态 的 承 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
核投资、 诺函 产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
元 藩 投 期权安排或其他就标的资产存在其他方利益安排的情
资、上海 形。
赛迦、北 3、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
京宏智、 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
江咏) 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
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根据本企业/本人与上市公司签
署的协议完成权属变更不存在任何权属方面的法律障
碍。
作为微核投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
法律的要求,不存在违反作为合伙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及
责任的行为。微核投资为依其适用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人/本企业作为微核投资合伙人,在合伙人主体资格
方面不存在瑕疵情形。
关 于 标
交易对方 2、本人/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份额,对标的份额拥有合
的 份 额
(微核投 法、完整的处置权利,本企业为标的份额的最终和真实
真 实 持
资 合 伙 所有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份额的
有 的 承
人) 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
诺函
安排或其他就标的份额存在其他方利益安排的情形。
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
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
存在任何限制标的份额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
份额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
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
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
(创远电
关 于 股 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
子、冠至
份 锁 定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
沁和、长
的 承 诺 (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
沙矢量、
函 关规定。
上海优奇
朵)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12 个月。
份应根据业绩承诺进行解锁,具体解锁比例将根据与上
市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确定。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
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意见对
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时间不足 12 个月,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新
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
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若本
企业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
过 12 个月,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
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
交易对方 关 于 股 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高创鑫 份 锁 定 3、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前
阳、高鑫 的 承 诺 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
文创) 函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
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意见对
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交易对方 1、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
关 于 股
(北斗基 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包
份 锁 定
金、陈激 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
的 承 诺
宇、盟海 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函
投资、元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藩投资、 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上 海 赛 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迦、北京 3、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
宏智、江 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
咏) 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
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见的,本企业/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
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人民币 4.8723 万元的股权(以下简称“第一次权益”),
于 2025 年 5 月受让标的公司对应出资额人民币 3.2743
万元的股权(以下简称“第二次权益”)。
本企业基于第一次权益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即本
企业本次所获股份的 59.8077%,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
定任何权利负担。
本企业基于第二次权益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以下
简称“第二次权益对应股份”),即本企业本次所获股份
关 于 股
交易对方 的 40.1923%,若本企业持续拥有第二次权益的时间不足
份 锁 定
(微核投 12 个月,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的第二次权益对应股
的 承 诺
资) 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
函
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若本企业
持续拥有第二次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本企业因本
次交易所获的第二次权益对应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质押,亦不
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
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
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意见对
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补
偿义务。
交易对方 2、本企业未来就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设
(创远电 关 于 业 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时,将书面告知权利人该等股
子、冠至 绩 补 偿 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相关协议中就
沁和、长 保 障 措 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权利人作出明确
沙矢量、 施 的 承 约定。
上海优奇 诺函 3、本企业通过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将明确披
朵) 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
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
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
定。
本企业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序。根据 2024 年 12 月 20 日《常德柳叶湖高鑫文创产
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企业的存续期为
本企业承诺,根据本企业已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关 于 基
交易对方 诺函》及签署的相关协议,本企业完成清算退出之日不
金 存 续
(高鑫文 早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本企
期 的 承
创) 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企业的存续期限完全覆
诺函
盖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法定
及承诺锁定期(以下简称“锁定期”)。
若本企业存续期届满日早于或可能早于锁定期届满日
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在存续期
届满前至少 180 个自然日启动并完成存续期的延长程
序,确保本企业在本次交易锁定期内持续、合法、有效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存续。
本企业承诺,自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锁
定期届满之日止,本企业不主动解散、申请破产或进入
清算程序,并将确保自身具备持续履行相关锁定期要求
的法律主体资格。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规定。在锁定期
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质押、委托管理或设置任何第
三方权利的方式处置所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
关 于 不
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
存 在 不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得 参 与
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
任 何 上
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交易对方 市 公 司
事责任的情形。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
情 形 的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
说明
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法律责任。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关 于 守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
法 及 诚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
交易对方
信 情 况 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的说明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 于 本 1、本企业/本人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在本次交易涉
次 交 易 及的信息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交易对方 采 取 的 通过本企业/本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本
保 密 措 企业/本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
施 的 说 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明 2、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委
派的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
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本企业/本
人及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等相关环节严
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相关人员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
围。
相关人员在参与讨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以及解决意见、建议、设想和解决方案过程中,没
有向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交易信息。
交易相关的议案并公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报告书前,本
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委派的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
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项
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完
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文件、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关 于 提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
供 资 料
实有效,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本公司对所有文件、信
真实性、
标 的 公 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准确性、
司 2、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如需要本公司补充提供相关文
完 整 性
件、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相关文件、信息仍
的 承 诺
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项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关 于 不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公司
存 在 不 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得 参 与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
任 何 上 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标 的 公
市 公 司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司
重 大 资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
产 重 组 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情 形 的 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
说明 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关 于 诚
标 的 公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信 与 合
司 及 其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
法 合 规
全 体 董 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
的 承 诺
监高 4、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
函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性陈述,不存在重大遗漏。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完全了解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并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项
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完成
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文件、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所
关 于 提 有文件、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供 资 料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
标 的 公 真实性、 实有效,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本人对所有文件、信息
司 全 体 准确性、 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董监高 完 整 性 2、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如需要本人补充提供相关文件、
的 承 诺 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相关文件、信息仍然符合
函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关 于 不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及本
存 在 不 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得 参 与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
标 的 公 任 何 上 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
司 全 体 市 公 司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董监高 重 大 资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
产 重 组 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情 形 的 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
说明 和信息严格保密。
任。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