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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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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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80 号
致: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
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横店东磁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横店东磁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横店东磁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横店东磁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横店东磁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横店东磁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公司指定媒体上
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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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四)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东阳市
横店镇华夏大道 233 号东磁大厦九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3:00。上
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横店东磁现有总股本 1,626,712,074 股,横店东磁
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回购股份 25,375,578 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该等股份
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此外,根据《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持有人任海亮、
闫宏光、何悦等人士放弃因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之相关
规定,该持股计划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4,200,000 股)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截至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横店东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97,136,496 股。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770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7,084,766 股,占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4.307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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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757 人,共计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169,557 股,占横店东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2%。通过网
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横店东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此外,本次股东会中,公司第二期、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参与了投票,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和决策过程符合相应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审
议表决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就第 1、2、4 项议题进行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在审议第 2、4 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横店东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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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2080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东
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