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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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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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25]PG-002号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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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题,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河南平高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4日,并决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4点30分于河南省
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召开现场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及
沪港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规定执行。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
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4:30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
公司本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继强先生主持。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00 人,代表公司
股份 700,286,1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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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公司股份 562,069,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2%。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2,069,22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1.42%。
   出席现场会议并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1 人,代
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8
人,代表股份 138,216,874 股,均为中小股东,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按照《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9,464,99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99.8827%;反对股份70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008%;
弃权股份1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395,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8%;反对
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8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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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61,574,878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数94.4720%;反对股份38,583,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37,816,5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数99.7103%;反对股份24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762%;
弃权股份1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816,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03%;反对
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1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43,6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799% ; 反 对 股 份 5,620,5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39,7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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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数 99.1794% ; 反 对 股 份 5,62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42,2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797% ; 反 对 股 份 5,619,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24,7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772% ; 反 对 股 份 5,630,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422,9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627% ; 反 对 股 份 5,742,2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20,8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767% ; 反 对 股 份 5,638,9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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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81,3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853% ; 反 对 股 份 5,583,8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13,7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757% ; 反 对 股 份 5,618,9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94,578,69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
份 数 99.1849% ; 反 对 股 份 5,583,2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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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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