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156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重组业务指
引》”)以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相
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逐项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
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
三、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可
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与预案差异情况对比说明的议案》的审查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与预案差异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与预案差异情况对比说明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七、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结合标的公
司经审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情况,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
八、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创远
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跃军与吉红霞夫妇,不存在
最近 36 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和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的审查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十二、
《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情形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十三、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议案》
。
十四、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
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
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
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
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元测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各方约定由公司以 2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元测信息新增的 12.5 万元注
册资本。前述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元测信息 0.9009%股权。上述交
易已交割完毕。
公司上述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前次投资涉及标的资产与微宇天
导均从事测试仪器相关业务,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需纳入本
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交易外,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
不存在其他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亦不存
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的议案》。
十五、《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
办法》
《重组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该法定程
序完整、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
十六、《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的审
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限定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
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
案》。
十七、《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
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
行了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
项的议案》。
十八、《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
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勤勉尽责,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
十九、《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的审
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①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
的规定。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
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
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②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
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
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③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价
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实
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
中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方式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一致。
④本次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
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
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最终
价格将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
案》。
二十、《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
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针对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为本
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
个人的议案》
。
二十一、《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
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
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结果公允地
反映了标的资产市场价值;本次交易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价格具有公平合理性。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
案》。
二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
宜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落实好本次交易相关工作,
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的议案》。
二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
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发行对象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
限公司已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批准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的议案》。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饶钢、朱伏生、钱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