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
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
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
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元测信息”)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元测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之
增资协议》,各方约定由上市公司以 2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元测信息新增的 12.5
万元注册资本。前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元测信息 0.9009%股权。上述交
易已交割完毕。
上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根据《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前次投资涉及资产与标的公司均从事测试仪
器相关业务,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
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其他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盖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扬文 苏冬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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