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2: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管理工作,防范对外投资、并购
风险,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遵循发展战略,延伸产业链条、扩
展业务规模而进行的对外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股权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基金期货理财等投
资活动的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
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
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
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五)责任承担原则: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
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的,应考虑投资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会计、
税务、金融、市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
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本企业治理
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七条 公司应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做出
客观评价。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
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指定战略发展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投资方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拟投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提供任何担保,不得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一)公司独立投资设立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或控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法规、
章程权责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十八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计
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 3%的,总裁可以做出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
达到或超过 3%,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
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第十
九条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
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前款规定的决策程序。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节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承担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遵循公司战略,组织实施公司对外投资工作;
  (二)制定并执行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主办项目的前期调研、洽谈、项目论证、办理立项、上报
审查、审批、后续设立、交割、股权管理、项目投后管理等环节工作;
  (四)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五)提交证券部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本运作管理制度体系。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对投
资过程中及后续管理形成的文档进行分项目存档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对每一投资项目,项目小组、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委派人员应
及时将所有原始资料及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议等)提交公司战
略发展部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控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对象的
收集、筛选、现场考察、项目立项申报、初步尽职调查和投资草案的起草。涉及
技术方面的应邀请精通相应技术的公司专业人员共同考察、调查。项目立项时应
提交立项申请表、立项审批表和项目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加强对外投资决
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管理,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会同公司证券部、财务部、
法务部、市场与销售管理部、审计部、技术部门等组成专项小组负责对投资行为
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及其它不确定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行
为的可行性及合理合法性进行整体评估,对投资效益进行科学、合理预计,并提
出整体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投资项目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作为投资顾问。公司应择优选聘中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根据整体评审意见,拟定投资方案,提交交
易双方讨论。公司战略发展部可邀请公司证券、法务、财务、技术等部门或者聘
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投资方案的起草和谈判。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
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与融资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公司
公共事务管理部及授权人员协同相关方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并向董事会、
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
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公
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
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
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节 保密原则及规避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投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所有参与人员
应签署保密协议,并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服务机
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
中设置保密条款,对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留存和报备
证券监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
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
相关事宜,向证券监管机关上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投资活动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
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密。若擅自泄
露公司重大投资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
透露、暗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重要人事任免、年度
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持有投资企业的权益比例或者相关章程的约定,向
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参与管理,行使出资人权力。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层可以向公司持有权益的企业提名委派董事、监
事、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派人选。
  第四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被投
资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情况,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接受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派出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四十三条    公司派出人员离任或者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职务规定离
任的,公司有权对派出人员进行离任考评、内部审计和审查。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需要采取与公司一致的会计准
则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参股企业通过协商参照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
不受损害。公司委派人员应协助公司财务部取得投资单位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实际控制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八条   被投资企业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应及时进行年度审计及内部审计,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按时披露。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五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或者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五)    协议约定转让或者回收或回购的;
 (六)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回收及对外转让事项提
出建议、受让方联络及考察、方案起草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
权限相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对外投资的资产或股权进行审计或评
估,防止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
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
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杰瑞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