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 重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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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四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六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三条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3%的,由总裁审批决定;任何
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3%,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以外的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
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
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按照本制度第二条“重大经营交易事项”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及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原材料或备品备件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
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
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
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
易耗品,由公司总裁审批或授权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
裁或授权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
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二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经营
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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