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开元: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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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
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为公
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二)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与联
系;
  (三)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四)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
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
司证券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分析研究制定规则。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
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
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
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
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常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和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和咨询。
  (九)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
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
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电子邮件沟通;
  (九)公共传媒;
  (十)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及符合规定的新媒体平台;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创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
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
查询;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
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
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需全程参与采访及调研;
  (五)采访或调研过程需要全程进行书面记录,并于结束后与调研人员签署书面
记录并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六)具备条件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
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
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传媒:
  (一)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二)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三)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及在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活动结束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
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 司 指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
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
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中代表
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必须将自己的个人网页、博客、微博等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并且不得通过个人社
交平台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
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
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明确预测的依据,
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
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
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公布了法律、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证
券部保存,《承诺书》的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十九条 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立即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
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
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
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半年。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
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
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    (签章)
                        (授权代表)
                             ):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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