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开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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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
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
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变
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
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
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第二十五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
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
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股份增持结果公告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
(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
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
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
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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