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及化解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金
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经理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
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
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
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各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
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风险信息报告
第四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每
半年由财务部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起草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向
董事会汇报。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定期取得并审
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将资金存
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
务公司的月报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时点数;
(二)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该存贷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七条 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异动的原因,财务公司
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
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一旦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
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
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
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
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
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
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
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
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化解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
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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