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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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
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等)的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若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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