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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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
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分析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
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
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
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
真、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四条   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
形式,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第六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
求,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满足现金分红的需要。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长期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投资(不包含理财产品、衍生品等短期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达
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同时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单一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少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八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一)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净利
润增长速度与股本扩张规模相适应。
  (四)股本扩张对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指标的摊薄在合理范围内,
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一)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调整或变
更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相关调整或变更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真、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 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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