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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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参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
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此外,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
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
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
数,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合法拥有的表
决票数,该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人的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
  第十二条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三条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多
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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