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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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
者“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
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
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
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
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
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
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
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
股票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
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后复牌。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
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
直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
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
牌,公司披露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公告后复牌。停牌1个月后
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参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五节
有关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
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
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
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
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
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
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
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公司股票应当于相关定期报告披
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
的,公司股票复牌。未在2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未在2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经营业绩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
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
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
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
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
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
相关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
波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
的,应当申请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
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
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
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
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
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各部门
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
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
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相关文件保存期
为十年。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
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董事会召开前10天
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后对外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子公司信息披露负
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该等质询或查询
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的,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
有关部门联系。
  (三)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
或/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
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
审批的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
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八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或因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若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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