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
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
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八条与
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或
第九条。
已经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
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第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
金额,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八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研究后认为可行
的,组织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后,报公司战略委员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二十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方案进行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
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参与对该公司的运营、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应每年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收回对外投资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
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
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为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
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
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资料。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
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
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
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
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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