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
额度及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 677,009.50 万元(折合人民
币,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渝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
N002],为公司子公司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裕同”)融资
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 25014 号],为公司子公司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裕同”)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新增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担保 被担保方资 占上市公 截至 2025 年 本次新增 本次新增 担保期限
董事会已 11 月 30 日担
方持 产负债率 司最近一 11 月 30 日已 签署担保 后的担保 (自股东会 是否关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币种 批准的担 保实际发生 授信条件
股比 (2025 年 期经审计 签担保合同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 通过之日 联担保
保额度 额/贷款余额
例 11 月 30 日) 净资产比 金额(万元) (万元) (万元) 起)
(万元) (万元)
例
重庆裕同
母公司提 不超过
供担保 五年
有限公司
东莞市裕
同包装科 母公司提 不超过
技有限公 供担保 五年
司
二、本次签署担保合同的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刘成军;注册资本:10,000 万
元人民币;注册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岩大道 36 号;主营业务: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纸箱、彩盒、包装盒;防伪信息技术的开发;
一体化包装技术开发;自有机器设备的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截止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19,674.16 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 3,764.37 万元人
民币,资产负债率为 19.13%,所有者权益为 15,909.79 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
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2)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4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刘中庆;注册资本:30,000 万
元人民币;注册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 32 号 1 号楼;主营业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截止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73,282.73 万元
人民币,总负债为 55,641.44 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 75.93%,所有者权益为
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N002]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债务人: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
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
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限:担保总金额为 50,000,000.00 元。保证责任期间按乙方
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
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 25014 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
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
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
任的范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限:担保总金额为 50,000,000.00 元。保证责任期间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公司对重庆裕同、东莞裕同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
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
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上述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业务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
书或凭证为准。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拟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677,009.50 万元(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均系公司为子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最大限额担保,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8.96%。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子公司在担保额度项下实际发生贷款金额为 32,509.6
万元(不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即公司为子公司(含子公司之间)提供的
实际担保金额为 32,509.6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3%。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均无逾期对
外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N002];
[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 25014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