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科技: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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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刘建德先生外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4 号)核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思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10,616,719.65 元。截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上
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584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向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深圳高芯思
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芯思通”)的全资子公司西安科思芯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科思”)和上海思芯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思芯智能”)为募投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的实施主
体并相应增加实施地点,同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
高芯思通实缴出资,再由高芯思通使用募集资金向西安科思、上海思芯智能分别
增资 3,000 万元、350 万元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募投项目新增主体西安科思和上海思芯智能于近
日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高芯思通、保荐机构中天国富
证券有限公司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                                   初始存储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主体                                   资金(元)    名称
西安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                                “研发技
 思    限公司深圳分行                                术中心建
                                             设项目”之
上海思   招商银行股份有
芯智能   限公司上海分行
                                              业务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高芯思通及保荐机构分别与西安科思、上海思芯智能及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一)西安科思签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深圳高芯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3:西安科思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3”,与甲方 1、
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对甲方 3 进行增资 3,000 万元,全部计入甲方 3 的注册资本,增资的资金来源为
甲方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甲方 1 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
同意将甲方 3 新增为募投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的实
施主体,与甲方 2 共同建设该项目,甲方 2 以注资方式向甲方 3 提供募集资金,
用于实施“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前述事项已公开披露。
金余额由甲方根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的进度从总部对
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向甲方 3 增资并实施“研发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
况。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按照第十四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且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
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书面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
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二)上海思芯智能签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深圳高芯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3:上海思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3”,与甲方 1、甲
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对甲方 3 进行增资人民币 350 万元,全部计入甲方 3 的注册资本,增资的资金来
源为甲方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甲方 1 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
议案》,同意将甲方 3 新增为募投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
务的实施主体,与甲方 2 共同建设该项目,甲方 2 以注资方式向甲方 3 提供募集
资金,用于实施“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前述事项已公开披
露。
户资金余额由甲方根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的进度从总
部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向甲方 3 增资并实施“研
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之芯片相关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
况。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且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
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书面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且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失效。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
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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