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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88号
致: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于2025年12月11日15:00召开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
前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1日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
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70,920,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38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8,013,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70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906,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798%。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906,8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906,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798%。
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
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所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4%;反
对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4%;反
对2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9%;弃权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4%;反
对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8%;反
对2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5%;弃权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2%;反
对2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3%;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0%;反
对2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弃权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8%;反
对2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4%;反
对2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9%;弃权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3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7%;反
对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5,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6,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提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覃正伟
刘 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