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
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
现金差价结算;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
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
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
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
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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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外汇衍生品授信
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
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
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
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授权后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已按照前述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
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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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
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
见。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
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并报告公司总裁,由总裁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
度内进行审批。
裁签署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约。
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报告财务负责人。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责人、总裁报告情况,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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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
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
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总裁。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
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并归档,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