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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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设
立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下列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4 年 3 月实施的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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