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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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引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召
开前三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以书面、通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会议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
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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