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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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公司提名程序和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提名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
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
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
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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