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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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参加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各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门及各附属企业、子公
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动通报上述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
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调研和参观
  第四十五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就相关信息的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
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公司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七)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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