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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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21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和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3,5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
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事项
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形成的最
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42,000 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合
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领益科技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
 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城(香
 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和民生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
 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不
 可撤销担保书》,为领益科技和招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形
 成的本金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19,200 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
 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61,2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公司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公司
   合计         3,500,000.00          -           111,200.00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领益智造、领胜城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
 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
 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领益科技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
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
   自本合同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即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9 日)。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42,000 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领益科技与民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甲方):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领益智造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
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债务人及/或主合同
债务人的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关联公司适用主合同项下定义,下同)、用款申
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及主债权的
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1 日(皆
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
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
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
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
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
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
  (三)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甲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领胜城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
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债务人及/或主合同债
务人的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关联公司适用主合同项下定义,下同)、用款申请
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及主债权的
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1 日(皆
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
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
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
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
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
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
   (四)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
   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同意向领益科技提供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或信用证等业
务(以下统称“融资业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19,200 万元整,并与债务人
签订了主合同《并购贷款合同》。《并购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
自 2025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6 日,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具体以借
款借据(或招商银行系统)记载的为准。
   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招商银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招商银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
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招商银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
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招商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
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
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招商银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
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公司确认由此产
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公司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及时偿还融资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债务人发生主合同规
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招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索,而无须招商银行先行向
债务人进行追索。
  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
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323,622.73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66.82%。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234,281.20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4,715.56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64,625.97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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