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 春光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16: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证券代码:60365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
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Euromonitor 数据显示,2023 年全球清洁电器市场零售额规模达 282 亿美元,
到 2024 年增长至 293 亿美元,预计到 2029 年将达到 383 亿美元,从 2023 年至
全球清洁电器市场的增长潜力有望得到进一步释放。根据 Mordor Intelligence 统
计数据,2025 年全球空气净化器市场规模将达 185 亿美元,预计到 2030 年将突
破 270.6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7.9%。
  目前全球包括吸尘器在内的清洁电器消费和使用主要集中于欧美和日本等
发达国家和地区,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年轻人群
生活理念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开始关注家庭清洁卫生和空气质量,这为
国内清洁电器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在国家“双碳”战略推动绿色转型、
健康中国行动夯实民生保障、绿色消费升级重塑市场生态的政策协同发力下,家
用空气净化器作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核心环保家电,近年来也迈入高质量发展
的全新阶段。
  近年来,全球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贸易摩擦不断发生,全球供应链
正面临重构。全球贸易正从“自由化”向“安全化”转变,从“效率优先”向“韧
性优先”调整。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清洁电器企业正加速全球化产能布局,以期
降低和规避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两
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与越南的友好往来更加频繁,交流合作持
续加强。中越两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
明》《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
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等政策的发布,旨在共同推进两国发展战略对接,营造
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
  公司通过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积极响应我国“走出去”战略以及“一带一
路”倡议,同时可以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分散贸易摩擦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公司在稳固清洁电器软管及配件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吸尘器
等清洁电器整机业务发展,致力于为国内外知名吸尘器等清洁电器品牌商提供优
质的整机产品及服务,并与软管及配件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协同发展效应”。
随着公司整机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现有生产场地、设备等瓶颈问题愈发突出,
现有生产能力较难满足未来市场及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一定程度上对公司长远发
展带来制约。本次募投项目将围绕整机业务展开,项目建设有利于缓解现有清洁
电器、环境家居电器等系列产品产能紧张问题,提高公司供给能力与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将延续公司多品类协同发展策略,拓展产品线,进一步完善公
司清洁电器和环境家居电器业务产品体系,满足客户多元化产品需求,有利于公
司的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募投项目规划布局的家庭具身机器人产线将为公司整
机业务延伸拓展至机器人整机生产提供契机,为公司未来发展贡献新的增长点。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在海外当地的供应链体系,
提高海外本地化采购比例,降低采购成本和缩短采购周期,进一步提升对客户需
求响应速度,强化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的资金需求持续增长。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业务扩张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未来的经
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为本次募投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从而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
产负债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并更好地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为公司的持续高
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
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
力,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合理稳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
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自
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
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报上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八条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
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 800 万台新建项目(一期)”“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40,557,015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作
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2)关于时间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
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十八个月内未有上述募集资
金行为。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
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三)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
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满足业务发
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
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以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
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
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
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
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发
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会上
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
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环境以及证
券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暂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发行人业务
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完成本次发行。前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
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
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即 40,557,015 股(以预案出具日公司
总股本 135,190,050 股的 30%测算),该数量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
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5)根据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483.3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323.01 万元,假设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 2025 年 1-9 月的 4/3 倍;
  (6)假设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 2025 年度持平;
(2)较 2025 年度增长 10%;(3)较 2025 年度减少 10%;
  (7)未考虑可能存在的分红情况,该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
准;
  (8)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            13,519.01          13,519.01    17,574.71
假设 1: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与 2025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5         0.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5         0.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假设 2: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增长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5         0.0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5         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0.03             0.04         0.03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假设 3: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减少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4         0.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4         0.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
——每股收益》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测算。
    根据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由于募集资金产生预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公司短期内的每股收益将有所下
降。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释放,公司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公司
每股收益预计将相应增加。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但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
利能力难以同步增长,导致公司摊薄后的每股收益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此外,
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
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可能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
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投向清洁电器、环境家居电器、家庭具身机器人产品。其
中,清洁电器产品主要为公司对现有主要产品吸尘器、洗地机等产品进行扩产,
为未来业务发展奠定基础。除此之外,本次募投项目还规划布局环境家居电器,
泳池清洁机器人等清洁电器,家庭具身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丰富公司产品矩
阵。
  公司子公司苏州尚腾在吸尘器、洗地机、扫地机器人等产品的组装工艺、品
质控制方面已积累了成熟经验,具备整机 ODM/OEM 的全流程技术能力。本次
募投相关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已成熟应用,所需生产工艺与公司现有生产工艺存在
重合,与公司现有产品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本次项目的建设实施一方面是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产能的扩增,另一方面是
丰富产品品类,以更好地服务公司客户需求,与公司现有产品相关性较强,其销
售模式与公司现有情况基本一致,能够依托公司现有销售渠道及市场影响力,不
会造成公司业务目标市场的重大变化。
  (1)人员储备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支高效、稳定的经营团队,公司的采
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等各经营业务单元运行情况良好。公司高度重视技
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工作,现有团队具备丰富的研发经验和深厚的技术积累,公
司已建立一支经验丰富、掌握行业技术和生产工艺的优秀技术研发团队。
  (2)技术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创新,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与新
产品开发经验。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从事清洁电器软管业务,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
和经验积累,公司成功将业务拓展到清洁电器配件、清洁电器整机生产。公司在
苏州打造了独立的专业设计研发团队,逐步形成和积累了丰富的清洁电器结构设
计能力和经验。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公司在清洁电器领域已取得超 300 项国内
授权专利,具有丰富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公司深耕清洁电器软管行业多年,通过完善生产工艺和持续的技术积累及创
新,积累了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公司清洁电器软管、配件及整机产品广泛应用
于小米、美的(Midea)、莱克(Lexy)、追觅、友望(UWANT)、九阳(joyoung)、
戴森(Dyson)、鲨科(Shark)、必胜(Bissell)、LG、海尔、松下(Panasonic)、
伊莱克斯(Electrolux)、飞利浦(Philips)、艾默生(Emerson)、阿奇力克(Arcelik)
等国内外知名清洁电器品牌。通过内部产业上下游及海内外生产基地客户的双向
导入,公司整机业务具备良好的客户基础和客户拓展空间。通过高度聚焦的客户
服务,公司与客户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共振”:一方面公司在研发、制造、交货
等诸多方面与客户形成了充分的信赖,并不断满足客户快速迭代的产品需求;另
一方面,公司在与跨国公司客户的沟通与碰撞中,实现了公司流程管理能力、技
术研发能力和品质控制能力的提升,取得了客户的高度信任和稳定需求。
    (四)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
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但需
要提示投资者,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拟
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
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
法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
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
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
带来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
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
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
效益。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
度和股东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
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
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
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
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
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春光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