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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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投资者(包括现时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
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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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
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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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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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且需要设
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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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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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参会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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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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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可读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二)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
制和邮送工作,起草临时公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
活动;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回答咨询: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公司官方网站
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的处理方案,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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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除非得到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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