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
过产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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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由董
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在60日内补
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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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在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提名委员会成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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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
面专家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材料、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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