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责任追究的有关
资料,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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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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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