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
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
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正
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
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
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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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制定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
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
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
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
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
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
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
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
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
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
收/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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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所知悉的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
机构,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最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