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
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其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
责,并认真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
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
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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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
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和《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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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