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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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其他关系,或者作为
公司职工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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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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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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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最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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