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梅花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
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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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
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
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在公司领薪并实际承担管理职责)实行岗
位薪级薪酬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年薪制度,年薪=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薪
资(绩效工资分为月度、季度、年度绩效)。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
董事发放激励奖金。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薪级薪酬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年薪制度,年薪=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月度、季度、年度绩效)。经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激励奖金。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
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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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每年公司应提取的激励奖金按照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的议案》执行。依据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由经营层结合公司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及业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提
取金额及奖励方案。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调整,
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依据公司上一年度经营目标完成
情况、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
相关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审定,并就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兑现的薪酬是否
符合市场规则和行业薪酬水平,是否符合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是否有利于
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针对其
他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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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
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
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
职务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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