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 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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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
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是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规定参加上交所举办的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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