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严崴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候 选 人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安 徽 鑫 铂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提 名 为 安 徽 鑫 铂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该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现 公 开 声 明 和 保 证 ,本 人 与 该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 、本 人 已 经 通 过 安 徽 鑫 铂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或 者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 议 资 格 审 查 ,提 名 人 与 本 人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本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等 规 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本 人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 、本 人 已 经 参 加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相 关 培 训 证 明 材 料
(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的 相
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离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独
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一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基 金 经 营 机 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三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 保 险 机 构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四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等 对 于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相
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五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相 关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管 理 、会 计 、财 务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六 、以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被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至 少 具 备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或 具 有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副 教 授 或 以 上 职 称
、博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方 面 高 级 职 称 且 在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等 专 业 岗 位 有 5年 以 上 全 职 工 作 经 验 。
□ 是 □否 不 适 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七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均 不 在 该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八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九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附
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一 、本 人 不 是 为 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保 荐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二 、本 人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不 存 在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也 不 在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及 其 控 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三 、本 人 在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具 有 第 十 七 项 至 第 二 十 二 项 所 列
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四 、本 人 不 是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不 得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五 、本 人 不 是 被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六 、本 人 不 是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因 证 券 期 货 犯 罪 ,受 到 司 法 机
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七 、本 人 不 是 因 涉 嫌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八 、本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未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三 次 以
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本 人 不 是 过 往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被 董 事 会 提 请 股 东 会 予 以 撤 换 ,未 满 十
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一 、包 括 该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不超过三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及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 、本 人 在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该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 、本 人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如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并 立 即 辞 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四 、本 人 授 权 该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本 声 明 的 内 容 及 其 他 有 关 本 人 的
信 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专 区 录 入 、报 送 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对 外
公 告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上 述 行 为 视 同 为 本 人 行 为 ,由 本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任。
五 、如 任 职 期 间 因 本 人 辞 职 导 致 独 立 董 事 比 例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或 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严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