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
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方可通过。
(3)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在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十、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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