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7 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司法处置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处置的股份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
所持公司的 10,072,158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7%),于近日完成
过户登记。
● 南方同正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处置事项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南方同正自 2018 年 7 月起已将上述股份投票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家天
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本次竞买过户上述股份家天下由
接受表决权委托变更为实际持有上述股份,权益未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变动不触
及要约收购。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
续,相关股份涉及的质押、冻结相应解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处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万里股份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将被
司法处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上海金融法院将于 2025 年
平台”)对南方同正持有本公司的 10,072,158 股股份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万里股份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
法处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根据司法执行平台的成交结果公
告显示,竞买人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竞买账号 B882194***)以每股单价
法处置的股份已全部竞买成交。
更多内容请详见司法执行平台(网址:https://sf.uap.sse.com.cn)发布
的《万里股份(股票代码:600847)1,007.2158 万股无限售股成交结果公告》(上
海金融法院公告(2025)沪 74 执 602 号)。
二、本次司法处置过户股份变动的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上述竞买成功的股份 10,072,158 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股份过户后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注:上述股份性质虽为无限售流通股,
但会受到相应的减持限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方同正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
公司股份数量由 17,708,110 股上升至 27,780,26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
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家天下
企业名称: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800 号裙房 2 层 204 室
法定代表人:刘坚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17Y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策划。
营业期限:2015-10-28 至 2035-10-27
股东情况: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南方同正
企业名称: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 19 层 1905、1906、1907、
法定代表人:刘悉承
注册资本:6000.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0888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咨询。
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股东情况:刘悉承(持股 83.325%);邱晓微(持股 16.665%);李文秀(持
股 0.01%)
(三)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变动前持股情况 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
称 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股) 例 占比 (股) 例 占比
无限售
家天下 17,708,110 11.55% 18.12% 27,780,268 18.12% 18.12%
流通股
南方同 无限售
正 流通股
三、其他说明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司法处置过户的股份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的 10,072,158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6.57%。南方同正自 2018 年 7 月起
已将前述股份投票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家天下,本次过户登记不会导致双方表
决权发生变化,不涉及权益变更,本次过户登记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亦不触及要约收购。
南方同正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处置过户事项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
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
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的规定,本次司法处置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