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龙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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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龙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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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圣龙股份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金达路 788 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6,757,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69%,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5,100,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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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14 人,代表股份 1,656,3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56,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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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65,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283%;反对 66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4,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099%;反对 66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108%;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144,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23%;反对 58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975%;反对 588,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233%;弃权 24,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2%。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144,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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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5823%;反对 58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914%;反对 584,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939%;弃权 28,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7%。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161,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39%;反对 56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0,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238%;反对 567,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15%;弃权 28,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7%。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264,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40%;反对 47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3,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01%;反对 47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59%;弃权 21,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0%。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259,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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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6605%;反对 48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83%;反对 480,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332%;弃权 17,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263,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33%;反对 47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2,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698%;反对 473,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63%;弃权 21,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261,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23%;反对 47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0,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852%;反对 478,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62%;弃权 17,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6%。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261,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6623%;反对 47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0,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852%;反对 477,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59%;弃权 18,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265,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49%;反对 46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6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147%;反对 469,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10%;弃权 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170,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01%;反对 5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9,5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732%;反对 568,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279%;弃权 18,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166,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5974%;反对 56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5,6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378%;反对 568,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279%;弃权 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170,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98%;反对 56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9,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491%;反对 565,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66%;弃权 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6,25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45%;反对 48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9,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70%;反对 488,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41%;弃权 18,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8,224,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6464%;反对 47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931%;反对 47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80%;弃权 18,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1.01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01 和议案 3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 3 关联股东罗力成、陈
雅卿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如意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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