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祥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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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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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
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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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
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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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7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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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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