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事
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等资料提交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
内部审批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详见附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核。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审核、确认并登记拟办理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经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省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
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
□是□否 □是□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 身 份 证/护 照 号 码: )
作为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