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
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
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
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因职
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尚未公开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
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
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其
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要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
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