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商集团: 汉商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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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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