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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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
议。召集人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决策委员
会委员,则直接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
立性,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细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决策委员会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战略研究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至2
名。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财务部等部门应协助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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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公司
    发展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
    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其提供参考意见;
 (六)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
    和调整的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研究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
 (二)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
    并上报战略研究小组;
 (四)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
    提案。
  第十条 战略研究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书面意见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指定1名委员负责。战略研究小组提
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战略研究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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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研究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按需召开,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1/2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电子签名表
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战略决策委员会,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
可以通过视频显示、传真、电子邮件、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审议的事项
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研究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
会议记录进行确认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证券投资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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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
如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
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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