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的关联方含义相同。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总监和审计
部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七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
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
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
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
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
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
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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