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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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开
展业务,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员工的个人行为,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
发生,强化公司治理的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办理商业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
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
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禁止公
司员工和相关人员,以及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合法权益开展业务的商业伙伴,通
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交易对方的员工以及其他可能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
主体和个人,以实现获取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公司内部员工接受商业贿赂。
第二章 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条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
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
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物或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
公司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贿赂或反向贿赂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收受或索取各种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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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扣、手续费;
(三)在经营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给予对方财物或财产性利
益;
(四)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账外暗中
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五)在招投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索取或非法收受投标人、承包方或其他利
益相关第三方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六)在生产、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
供应商或向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可能影响职
务廉洁性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贿赂或接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应当招投标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相关规定及客户要求通过公平竞争获取项目。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募集资金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反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的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商业贿赂的举报工作;
(二)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
(三)对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商业贿赂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
作。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贿赂腐败舞弊行
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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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业贿赂案件受理、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及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信函
等渠道向审计法务部举报。
第十三条 根据内部调查程序,审计法务部针对被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形成
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涉及财务相关的与计划财务部共同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及处
理建议,报公司监察分管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处理对象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向审计法务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接到申诉后,经核查发现确有新证据、新情况可能
导致原处理意见有误的,应当与重新研究后报监察分管领导出具处理意见。
第五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定
期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
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有效沟
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切实理解行为
准则内容;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发生商业贿赂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
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
施,并根据需要将处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主动交代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强迫、唆使、威胁利用他人违规违纪的;拒
不改正错误、拒不赔偿经济损失或退赔违纪所得的;多次违规违纪的。
商业贿赂数额巨大的,公司保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督促和跟进被举报行为和事件的纠正及整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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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具体实施。相关责任部门的整改工作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
成,并向审计法务部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