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资源: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3: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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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以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年度报告
工作计划。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
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
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
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向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
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表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
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
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
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
   ,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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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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