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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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投资决策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
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鹏
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投资决策、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
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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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均由公
司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另各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并
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
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监督公司 ESG 目标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及绩效,定期检讨 ESG 目标达
成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七)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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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关于 ESG 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监督指导各部门推进公司的 ESG 战略、政策,并管理 ESG 风险、目标及
行动计划等,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
(二)定期收集、整理、编制公司 ESG 信息披露,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审阅;
(三)上报其他与公司战略及 ESG 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ESG 工作小组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ESG 工
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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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