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股份”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白本通、张利民等 25 名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
对方”)购买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信科技”或“标的公司”)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升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易信科技 97.40%股权,标的公司涉及的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及本次交易尚需
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形。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情况的承诺函》,
承诺其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出资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
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
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
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清阳 王 峰 贺 斯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