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
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
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
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
任,并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
罚决定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
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或终
止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生效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