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
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
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
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
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
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
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