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3: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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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省建设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提名
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支撑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
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提名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
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
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八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
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
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
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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